他是在进入商店后选中一种价格不超过5美分的物品,付给店员一枚加工过的镍币,然后老老实实等着找钱。

        许多店员都上当,找给他4美元95美分,而且事后店家还无法通过法律向塔图姆追索,找黑帮帮忙的成本又太大,如果是自己找上门用拳头说话,这警察都会帮那个塔图姆。

        因为塔图姆是聋哑人,他的确付足了自己所购买物品的金额,而在法律意义上店员找他的钱就相当于是赠送的礼物。”

        查理兹-塞隆无语了,他知道西方式的法律似乎就是这么规定的:镀了金的5美分还还是5美分,不是假币诈骗!

        你还不能说他是特意加工了硬币后来行骗,就算那个塔图姆会手语、会书写,他告诉警察这钱是路上捡的,你也拿它一点办法都没有!

        华夏是十年后的《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但一百年前的美国,呵呵...见到的无主财物当然是自己的,别人不去告,那更是自己的。

        这就是当初美国人的法律,你自己看走眼了只能自认倒霉,怨不得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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