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理论上,在这五年内,那本诗集里的所有内容,其他出版社都不能出版,否则就是侵权盗版。

        不过前面也说了,由于国内目前还没有真正的著作权法,所以版权这种东西,其实就是个唬人的玩意儿。

        或者说,版权合同这玩意儿,约束的只是作者个人,却约束不了其他出版社。

        严格来说,曹志强当初跟作家出版社签的那个合同,只能约束曹志强,让曹志强不能拿着那本诗集,找其他出版社出版。

        因为曹志强那本诗集的版权,已经卖给作家出版社五年了。

        那么在这五年内,曹志强如果跟其他出版社合作出版那本诗集,曹志强就要付违约金。

        然而,如果是其他出版社,以借鉴的名义,直接盗版这本诗集的内容上市,作家出版社就没一点办法,不能问其他出版社要版权费,也不能让其他出版社下架盗版书。

        这就是典型的欺软怕硬了。

        原因很简单,作家出版社跟曹志强签的合同,属于商务合同,大家是按商务合同办事儿。

        但作家出版社没跟其他出版社有合同,所以就不需要按照合同办事儿。

        换言之,如果当初的曹志强,不跟作家出版社签署那个合同,可能就没这些事儿了,因为没合同的情况下,版权默认还是曹志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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