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行》的定价是十元,曹志强的办税是百分之三十,也就是一本书不管卖多少钱,他都要抽三元钱,这个三元钱是出版社给。

        如果卖给新华书店,那么是以五元钱的价格卖给新华书店,这五元钱,曹志强要分走三元,出版社只能分走两元。

        但要是卖给那些被收编的二道贩子,统一对外批发价是八元,那么曹志强依旧分走三元,出版社分走五元。

        可出版社分走的那部分只是毛利,自己还要负担各项支出,比如生产支出、流通支出等等,实际能拿到的纯利润,也就是毛利的一半。

        同样道理,新华书店虽然能以五元钱的成本拿货,但他们的流通成本也高,利润是分给整个新华书店的。

        而曹志强分走的三元是纯粹个人收入,所以总起来看,还是曹志强个人赚的最多。

        曹志强分到的钱,都是要先交税的,交了百分之二十的税,剩下的可不就三百多万嘛。

        之所以曹志强个人收入的数额如此巨大,税率却只是百分之二十,而不是那个所谓的百分之四十五,是因为此时的个税规矩问题。

        按照目前的个税法,也就是1980年颁布的那个个税法,只有工资、薪水所得,才适用于累进税,也就是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四十五之间。

        因此,曹志强的这个收入要是算工资跟薪水的话,那绝对是百分之四十五的最高档。

        可曹志强的这个收入,是稿费性质的收入,而稿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是比例税,也就是固定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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