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不确定性。

        哪怕现在有了很多具体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到底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到了什么程度,才算是犯罪,依旧有很多法律从业者都很懵逼。

        其实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确定的情况下怎么都好,最怕的就是这种模糊的范畴。

        周毅和方大状曾经就寻衅滋事罪聊过很多,方大状介绍过,这个罪名的前身是当初的流氓罪。

        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流氓罪变成了“口袋罪”,所以流氓罪取消了,但是有了寻衅滋事罪。

        而且千万不要小看它,有了那四种行为的,只要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亦或者是“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就会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注意,是五年。

        而且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规定了,纠结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按照方大状的描述,这是一个很容易被人忽略,但是最高刑达到十年的罪名。

        不过,霍鹏飞并不认为真的能到五年以上,基本上除了一些特殊情况,是不会按照这个来量刑的。

        除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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