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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冤假错案无疑是原中市刑警大队为了应付上级的限期破案的命令,才不择手段的结果。

        在官场有句话很流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策无策全凭胆魄!

        就拿公安系统的干警来说,你要是不能按照上级要求限期破案,那你就会受到处罚,背上处分,甚至丢了官职和工作,这样的结局可想而知,是无法让人接受的。所以,要想结局好点,你就必须限期破案,可你要是真不能限期破案,聪明人就会使用一些非常规手段,这种手段就叫做不择手段,不择手段酿成的后果很严重,甚至草菅人命。

        这类事情在公安司法系统并不少见,但随着司法制度的严格,随着国家对公安司法系统监督力度的加大,如今这样的冤假错案已经不多,但,不是没有。

        实际上国家法律对破案时限并没有限期破案的时间规定,但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效率才制定出限期破案的政策。当然,此举也是为了激励公安干警,快马加鞭,也是为了早日平息因案件而带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的不安全感。

        这样的举措,出发点是无可挑剔的,但,限期破案有利也有弊。

        限期破案的好处就是可以集中优势警力去攻尖克难,增强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避免不认真、不抓紧的拖延工作的作风,达到增效的目的。

        限期破案的害处就是会使得一些公安司法人员自身事业风险意识增强的同时,应有的责任意识却相对淡化了。由于到期破不了案就会受到惩处,这就使得一些干警为了保住工作,保住乌纱帽,不得不采取非法手段不择手段破案,以求自保。

        其实,限期破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却缺少了相应法律的约束力。

        毕竟,侦查活动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技术,技巧和能力才能完成,并非一蹶而就。

        如今,在限期破案的基础上,有的地方还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比如说招标破案,就像是佣兵悬赏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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