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米国就已经经历过了这段相对无序的时间。当时以米国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尽管理论上讲原告可以举证相关生产者,但基于医疗技术指示、信息等综合因素的限制,要想证明过错几乎没有可能。
但七十年代的乙肝、八十年代的HIV都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影响,唤起了人民对血液安全的重视。(3)
所以在九十年代初的一些司法实践中,打破了传统做法,对血液安全标准进行司法审查,最终确认了八十年代初有关血液安全标准是否过低,标准制定是否有疏忽。
就算当时受到指责的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监管措施大大滞后,可他们还是接受了罚款和赔偿。
被告Jo-BD公司在现有的规定下,疏于监管,造成所产白蛋白出现丙肝病毒污染的情况。
我相信,这其中不仅仅只有我当事人一人受害,恐怕就在我宣读结案陈词的时候,就已经有数位接受血液制品的病人遭到了丙肝病毒的攻击。
或许早在我当事人对被告提起诉讼之前,就已经有人因为他们的血液制品而感染丙肝。或许除了丙肝病毒之外,他们的血液制品说不定还带有其他病毒。
不论是哪种情况,都是我们无法忍受的。
还请法官裁定,我当事人胜诉,并判处被告相应的罚款和赔偿,以儆效尤。”
陆子姗的陈词引用了血液监管发展的历史,衬托出了被告公司的监管问题。相比之下,后来者托马斯的说辞就有些无力了。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整个辩护过程在经历了祁镜这么一搅和后变得一边倒,原先准备的内容没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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