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为什么,这是曹志强的私人所得,他的那两成利润是私人赠与,这话术对有关部门来说根本没用。

        或者说,曹志强原本以为这套方法可以,可后来他咨询了有关人士,具体来说是咨询了陈家邦秘书后,才知道他错的有多离谱。

        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曹志强获利的途径,是通过红光出版社,而红光出版社是国企单位,还是红光机械厂的下属单位。

        这样一来,曹志强通过红光出版社的获利,再转而交钱给李厂长跟董书记,那不管给的这钱是不是你个人所得的部分,这都属于行贿受贿。

        别问,问就是规定这么定的。

        因此,明白这些后,曹志强早就想找个机会断掉这条分成之路,找个更合理,或者合规的方法,让李厂长跟董书记“合法”致富。

        曹志强给育红机械厂的王厂长的那个点子,也就是通过录像厅“买票房”的点子,就是曹志强的一个尝试,这种后世明显违法的做法,就目前来说,反而是合法的。

        为什么合法呢?

        因为通过录像厅转钱,那是曹志强用自己的私人收入,去买录像厅的票房,这事儿就算被查出问题,那也是曹志强个人行为,而且牵扯的也是个体户,不牵扯国有资产,那就问题不大,或者说不算问题。

        而如果这个赚了钱的个体户呢,正好是厂长或者书记的老婆孩子之类的亲戚,以目前的规定来说,根本不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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