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章该进去的,还是进去吧
方大状已经开始举证了。
第一份很简单,周毅这个运动相机的发票,证明相机的价格。
乐因直接开口道:“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度都没有异议。”
第二份就是关键所在,饭馆里的监控记录。
“这份监控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我方当事人离开之后,被告拿走了相机。”
乐因开口道:“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力度有异议,该监控视频只能证明我方当事人拿着相机出了门,但却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将其带走!”
乐因说出了自己最主要的辩护意见!
他自然是要做无罪辩护的。
这个说法就是,这相机查理只是出于好奇而带着出了门,然后出门后认为这是假的,所以将相机扔了。
这样一来,就不是侵占罪了,因为他没有侵占的情况发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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